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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救护现状
来源: 广东放生协会秘书处    更新时间: 2019-03-13    浏览: 4344 人次
 

注:本文部分章节刊登于《放生》期刊33-34期:救护野生动物处理措施(节选)

    野生动物救护,是通过对脱离原有自然生存环境的野生动物个体实施收容、治疗、康复护理等措施,协助其脱离生存威胁和伤病困扰,以恢复其野外生存能力,并协助其回归自然为最终目的的一种法定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开展重要水域增殖放流活动。”以及“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切实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及自然生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维护生物多样性,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工程,建设救护繁育中心和基因库”。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将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提高到突出的地位。多年来,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相对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工作仍存在相当的差距。系统梳理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工作现状,提出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工作建议,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救护具有重要促进意义。
 
一、救护机构建设情况
 
    我国野生动物救护工作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陆续建立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从全国范围来看,林业系统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设立较为普遍、机构发展运行较好,渔业系统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设置不多、机构建设有待完善。
 
1、林业系统救护机构情况。
 
    根据2013年野生动物救护委员第一次《全国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显示,我国有野生动物救护机构115家,其中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救护站于1978年率先开始从事野生动物救护工作。从调查数据来看,林业系统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具有近年迅猛增长趋势和以政府事业单位为主的两大特征。2000年以后设立救护机构的达80家,占总数量的70%;67%的救护机构属于全额或者差额事业单位。目前,从省级层面来看,广东、北京、天津、湖南、湖北、河南、吉林、贵州、四川、广西、新疆等全国半数的省设立省级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广州、深圳、杭州、海口、桂林、南昌等数十个省会城市大多也都设立了市级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未设立省级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或省会未设立市级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省份也在较大地市或重要地区设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譬如安徽皖南、山东潍坊等。林业系统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基本上做到覆盖全国各省区。
 
2、渔业系统救护机构情况。
 
    从省级层面来看,目前已有北京、广西、黑龙江、海南、河北、青海、湖北、贵州、重庆、福建等省市区设立了省级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其中北京市机构于1998设立,属于最早设立的救护机构。广东广州、山东威海、浙江杭州、海南三亚等地市设立有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就国内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建设情况而言,省级层面机构建设明显不足,地市一级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更是较少。大多数省和地市,借助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及属地内具有的水族馆、海洋馆等机构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二、救护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现在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救护和利用方面的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国内法律法规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等国际公约。除此以外,国家林业、渔业等部门以及各省制定有相关的部门规章制度和省级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救护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上位法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1、林业系统救护制度建设。
 
   在野生动物救护法律规章制度建设方面,林业系统建有从上而下的一套较为完善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救护法律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框架指导下,国家林业局针对野生动物救护管理中必然出现的救护、接收和处置等问题,专门出台了《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指导性文件,规定陆生野生动物的接收、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及有关要求,明确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收容机构及其职能,接收公众送交和执法移交陆生野生动物的管护和处置方式以及收容救护机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处罚等。为各省区救护管理和处置陆生野生动物提供了法规依据。
 
  就广东省而言,林业系统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上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以及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下可执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和处置实施工作。
 
2、渔业系统救护制度建设。
 
  水生野生动物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指自然状态下生存繁育的水生动物,狭义上的专指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目前,广义上的水生动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狭义上的水生动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实施。而我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出台专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规章制度,重点基本放在保护为前提。广西和福建分别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办法》等省级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办法。其中福建明确了救护管理工作机构以及处置实施具体方式,为福建省海洋渔业救护执法等机构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处置提供法律支撑。
 
    就广东省而言,对于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仅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以及《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开展相关工作,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具体细则尚未出台,暂时尚不能科学有效指导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开展。因而,我省目前缺乏专门针对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将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纳入国家整体规划,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体系,并且完善救护规章制度,尤其是渔业系统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
 
三、国外动物救护简述
 
    国外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更优先一步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和重要性。
 
1、机构建设情况。
 
    一是设立政府保护管理部门开展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美国内政部设有渔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及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全国野生动物保护救护及保护区管理,全国都设有垂直管理办公室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救护,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负责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救护。二是鼓励公益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救护工作。世界性的动物保护救护组织总部基本设立在欧美地区。世界自然联盟(IUCN)、世界自然基金会(WWF)、野生动物保护组织(WCS)、世界动物保护组织(WSPA)、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等国际性组织均协助国家和地区开展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尤其是全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制度建设情况。
 
   为了保护拯救野生动物,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保护拯救野生动物的综合性法律。美国《国家野生动物庇护区系统管理法》,将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规定的各种野生动物保护区合并组成“国家野生动物庇护区系统”。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一部分野生动物和特定动物的专门保护法律。譬如美国制定有、“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海豹保护法”、“鲸类保护法”等海洋动物专门法规。
 
3、动物救护范围。
  在国外很多国家,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比较广义。美国“濒危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指任何动物王国成员以及动物躯体任何部位。苏联“动物界保护利用法”也规定野生动物指境内的各种野生动物。在欧美及东南亚,很多国家特别强调动物福利,并制定相关的《动物福利法》,不仅对野生动物开展救护工作,对普通的动物乃至流浪动物开展救护收容工作。日本出台了《关于爱护及管理动物的法律》,明确所有人要认识所有动物是有生命的,在充分了解动物习性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待所有动物。在美洲,《预防虐待动物协会》(SPCA)是承担保护动物和收容流浪动物以及制止虐待动物的最主要机构。SPCA机构包括国家级、省州级和地方机构,设有行政部门、执法部门、医院以及救护场所等。很多国家的多个城市都设有SPCA组织办事机构以及动物收容所。当然还有一些其它的私人或者福利团体设立的动物收容救护场所。
 
四、救护动物处置措施
 
  目前,我国救护野生动物的来源主要森林公安、渔政、工商等执法罚没的野生动物和公众发现自然环境中伤病受困或移交的野生动物等两类。参考我国已有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结合国外规章制度和操作实际,根据救护动物的身体状况,国内外对于救护野生动物的处置方式有放生野外、科学研究、展出科普、驯养繁殖、公开拍卖等处置方式,国外对于救护的宠物或流浪动物还有领养等处置方式。
 
1、放生野外。
 
  放生野外国内外救护动物后的主要处置方式。从科学的角度看,野生动物需要在特定环境中生存繁衍才可能有益于生态的良性发展。野生动物在其原本的生态环境中,与其它动物形成了复杂的相互制约关系,这样可以保证生态平衡。但不管国内还是国外,对于野生动物野外放归都坚持在其原产地或重要栖息地放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提出“接收公众或执法机关移交的野生动物,应进行隔离检查、检疫,对体况良好、无需采取救护治疗措施或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放归自然。”
 
国外对于救护的圈养繁殖动物的野外放生比较谨慎,严格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物种保护委员会制定的《物种重引入指南》操作,在充分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野放至其历史分布区域。
 

2、科学研究。

  野生动物保护救护的最终目的除了将其放归野外以外,还兼具开展科学研究、公众科普教育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指出“国家保障依法保障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不过利用救护野生动物开展科学研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利用的野生动物保护重点保护级别上报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指出“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情况需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3、展出科普。

  不管是活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均可用于公众科普教育展出,展出包括了水族馆、动物园、海洋公园等场所活体动物展出以及科普馆野生动物标本展出。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提出“接收公众或执法机关移交的野生动物,对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但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由其根据各地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基因资源保存、优化人工繁育种群结构等需要统一调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其统一调配。”

4、驯养繁殖。

  国家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及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因物种保护为目的的驯养繁殖工作,并采取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指出“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福建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办法》提出“对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但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需进行长期饲养的,由饲养单位按规定办理驯养手续。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由驯养单位申请,并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审批;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Ⅲ物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驯养单位申请,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

5、公开拍卖。

  国际上对于罚没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捐助国和一些组织以非商业目的从分布国获得该产品;一种是销毁罚没产品。公开拍卖只适合行政执法机构罚没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置,且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拍卖处置所得款项,应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因暂无法律规定支持,也无其他区域做法参照,公众移交的救护野生动物不适合此方式。

  此外,对于救护后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有疫病风险或者无利用价值,一般会采取无公害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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